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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丽飞律师 肖丽飞律师,男,湖南省茶陵县人,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0810185284,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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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肖丽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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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又是什么呢?

一、适用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四)需要逮捕但又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

(五)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六)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二、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审。

三、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一)保证金的保证

1、数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

2、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等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二)保证人的保证

1、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的义务

①监督;②报告

3、保证人的责任

(1)行政责任:罚款

(2)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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